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3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1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明知是别人偷来的银色轻骑铃木牌摩托车(经评估该车价值4560元),经查证,该摩托车系杨XX被盗车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被盗摩托车的照片及车架号;平价证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