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
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欧某、雷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此款于2011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欧某、雷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