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同创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朱某。
同创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同创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决定立案执行,2010年10月13日委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x.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建议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是八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