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某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某某,男,1982年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南某某不服,以“系自首,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学东
审判员孙祥伟
审判员周志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