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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鹏、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的平顶山市X区X街X号院X号,以4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史某一包毒品,史某买完后即在张某家中吸食,后吸毒人员代某到张某家正欲购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毒品11包、一次性注某18支、锡某、打火机、烟盒等物品。经鉴定,从张某家提取的11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共计1.79克。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本院(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缴毒品单据、情况说明、(平)公(物)鉴(理化)字【2011】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五十四条、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的平顶山市X区X街X号院X号住房内,以4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史某一包毒品,史某买完后即在张某家中吸食,后吸毒人员代某到张某家正欲购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毒品11包、一次性注某18支、锡某、打火机、烟盒等物品。经鉴定,从张某家提取的11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共计1.79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5月8日下午2时许,“石头”(大名不知道)和王某龙一起来我们家买毒品,他们两人买了50元钱的“大烟”,我收完钱后就进屋睡觉了,他们在我家客厅沙发上坐着吸。没过几分钟,代某也来买货,他刚进来民警就来屋了。毒品在我家另外一间卧室的铁制苏烟盒里放着,总共有十几包,具体数记不清了,铁盒在北边卧室床头夹层里放着,大包卖200元一包,次之卖150元一包,再少点卖50元一包,最小卷卖20元一卷。我的毒品是从驻马某一个叫“丽丽”的女的那买的,是四天前买的,是她给我送来的,我买了3克价值850元,除了被你们查获的剩下的都卖出去了。我一克卖400元。“丽丽”大名我不清楚,她不定期给我打电话,如果我需要毒品,她就给我捎过来,她的电话经常换,每次都是主动给我打,每次的号码都不一样,我没有她的号码。我房间查获的注某是代某用的,他让我买的,没有别人去我家吸毒了。我就卖了这一次毒品。我的毒品卖给王某龙、史某两个人了,他俩总共买了40元的东西,我就卖过他们这一回。当时在我家吸毒的有王某、史某,代某是去我家玩的,刚进门被公安逮住了。我没有卖给过代某毒品。我不认识马某。在我家搜出的注某是代某让我买的。

2、证人王某、史某、代某、马某证言内容于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吻合。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本院于(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查获毒品、注某、锡某等赃物照片共五张、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鉴定结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并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五十四条、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革

审判员张某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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