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甲×。
被执行人翟乙×。
翟甲×申请执行翟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翟乙×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翟乙×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帐号为××的存款x元整,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