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女,生于1967年,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撖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之妻。
上诉人彭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蕾、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元,退还上诉人彭某。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