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邱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所诉被告栗某某系被告周某某雇佣的司机,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某某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崔嵬
审判员饶艳辉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