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X乡X村X组。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X乡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