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恒春花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公司经理。
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永仲决定(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后因被申请人不服,申请贵院撤销。经本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2011)永中法居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请求。现(2010)第20事情仲裁决定书和(2011)永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某业状态。201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永仲决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滕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