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监护人董某山,男,76岁,汉族。
监护人宗书妹,女,70岁,汉族。
申请人董某甲、董某乙要求宣告邢翠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与邢翠英系母子关系,二申请人的父亲于2004年9月22日因车祸去世,邢翠英在二申请人的父亲去世后精神受到打击,2004年10月20日邢翠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春花失踪。
经查,邢翠英,女,36岁,汉族,住舞阳县X村X号,系二申请人董某甲、董某乙的母亲。2004年9月22日邢翠英的丈夫因车祸去世,2004年10月20日邢翠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舞阳县X村民委员会和舞阳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1日在有关单位发出寻找邢翠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邢翠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邢翠英于2004年10月20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时间已超过两年,本院根据二申请人的申请发出寻找邢翠英的公告。公告期满后,邢翠英仍未出现,因此对宣告邢翠英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邢翠英失踪。
指定董某山、宗书妹为失踪人邢翠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浩洁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