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申请复议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光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建筑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东环城X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臣职务:经理
申请复议人朱某、王某某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法执异字第105-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该案执行的标的物是安阳市北门东X号楼一层两套营住房,该房产是文峰建筑公司应交付的房产。异议人称其出资购买了该两套房产,并已付清房款,但没有提供房产所有权证,申请执行人宏峰公司不予认可,且生效法律文书中又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文峰建筑公司将所留置的房屋腾清,交付宏峰公司。因此,异议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朱某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朱某、王某某称,文峰法院强制执行的该两套房产系申请人出资购买并实际所有的房产,其执行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该案系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文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再审终结,诉争标的为安阳市北门东X号楼两套房产。案外人朱某、王某某称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主张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文峰区法院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作出(2007)文法执异字第105-X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复议人朱某、王某某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但其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主体,系案外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诉求不属于本院复议审查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王某某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建瑛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