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新乡市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管委会。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新乡市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独就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该诉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生
审判员:牛传华
审判员:张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