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A。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B。
委托代理人周C。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D。
原审原告周E。
上诉人周D、原审原告周E委托代理人周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F。
原审第三人周G。
委托代理人陈雁,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A、周B、周D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A(亦为上诉人周D及原审原告周E委托代理人)及其与上诉人周B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某某、上诉人周B及其委托代理人周C、被上诉人周F、原审第三人周G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周A、周B、周D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A、周B、周D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A、周B、周D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0元,由上诉人周D、周A、周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