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水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BM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申请人青岛水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BM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拖欠工程修理费23,670美元,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港的“福拉顿(x)”轮。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并于2010年8月28日书面通知本院其将不再交纳申请费。本院认为,原告拒交担保及申请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青岛水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申请人BM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申请处理。
审判长李攀
书记员林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