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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江市聚杰微纤服饰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吴江市聚杰微纤服饰面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福斌,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江市聚杰微纤服饰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9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账户,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被告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于2010年9月30日前另行再向原告上述账户支付赔偿款5万元;

三、被告支付全部赔偿款后,原告立即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四、案件受理费3,72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864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诉前保全申请费1,380元由原告负担;

五、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季刚

书记员姜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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