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任获嘉县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站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3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1年4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任获嘉县农牧局动物检疫员。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3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1年4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任获嘉县X村中心站站长兼获嘉县农牧局动物检疫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4月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任获嘉县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3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4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女,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任获嘉县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3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4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倪某某,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高某、张某、赵某、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张某军、张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高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张某及其辩护人郭某、赵某及其辩护人汪某某、王某及其辩护人倪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任获嘉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导致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被告人李某甲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指使、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李某甲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对本辖区的畜禽在生产、饲养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任获嘉县农牧局的动物检疫员,并配合太山中心站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导致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被告人高某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高某对于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某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部分生猪某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的情况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使其流入市场。
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任获嘉县X村中心站站长、获嘉县农牧局的动物检疫员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致使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被告人张某对于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某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部分生猪某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其流入市场。
200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身为获嘉县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工作人员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致使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被告人赵某协助被告人李某甲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赵某不按照规定对本辖区的畜禽在生产、饲养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人赵某在对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查时,抽取畜禽尿液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身为获嘉县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工作人员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致使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被告人王某协助被告人李某甲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王某在对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查时,抽取畜禽尿液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高某、张某、赵某、王某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助长了辖区内养殖户(场)非法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的势头,致使其辖区内的姬某中、姬某臣(均另案处理)等多家养殖户(场)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喂养生猪,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张某、赵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2、李某甲是按照获嘉县畜牧局的会议精神执行的,其没有弄虚作假行为;3、李某甲的行为属工作上的失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高某辩称,其不负责养殖档案管理,没有弄虚作假,2010年经其手出去的生猪,虽然有些未检测就出具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但其是在保证生猪某问题的情况下才出具的。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称:1、高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2、高某没有管理养殖档案、畜禽标识的职责;3、高某在检查中的行为不属“通风报信,弄虚作假”;4、高某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不知道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其是接替别人的工作,其不知道如何出具。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1、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证据不足;2、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人赵某辩称其不知道养殖档案管理这项工作,没有协助李某甲弄虚作假,其是按照李某甲的做法抽取尿样的。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1、赵某从身份上讲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2、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犯罪的证据不足;3、赵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工作过失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不知道畜禽标识和档案管理一事,迎接检查是领导安排的工作。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1、王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2、检察机关未提供王某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影响的证据;3、王某的行为不是职务、公务行为,构不上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任获嘉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导致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被告人李某甲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指使、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李某甲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对本辖区的畜禽在生产、饲养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任获嘉县农牧局的动物检疫员,并配合太山中心站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导致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被告人高某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高某对于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某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部分生猪某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的情况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使其流入市场。
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任获嘉县X村中心站站长、获嘉县农牧局的动物检疫员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致使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被告人张某对于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某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部分生猪某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其流入市场。
200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身为获嘉县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工作人员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致使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被告人赵某协助被告人李某甲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赵某不按照规定对本辖区的畜禽在生产、饲养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人赵某在对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查时,抽取畜禽尿液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身为获嘉县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工作人员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致使辖区内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被告人王某协助被告人李某甲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王某在对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查时,抽取畜禽尿液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高某、张某、赵某、王某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助长了辖区内养殖户(场)非法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的势头,致使其辖区内的姬某中、姬某臣(均另案处理)等多家养殖户(场)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喂养生猪,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李某甲供述
太山中心站负责乡X乡两个乡的动物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兽药监察过程中的动物尿样采集、瘦肉精监管等工作,还有县X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我们太山乡中心站五个人,王某、李某领、赵某、高某和我。我是负责全面工作,高某受县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检疫工作,高某是包片太山动物检疫工作的,其他三个人没有具体分工,除了动物检疫以外的工作都从事,具体工作是在我的安排下开展的。
2004年太山中心站成立时,中心站的职责都已经悬挂墙上,具体条文我记不清了,印象中动物防疫是一块、检疫是一块,局里面及各股室临时安排的,具体安排的工作,总共是这三大块。动物防疫是辖区内家畜的各种预防疫情的打针、注射,重点是管辖和指导。检疫工作主要是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家畜及制品的检疫检验,看是否有传染性疾病及变质,检疫工作这一块虽说按责任分工属中心站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从中心站成立到现在,中心站一直没有参与,这是局领导在会上要求过的,具体负责的是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叫王某武,主管领导是刘运新局长。局里及各股室安排的工作主要包括:统计报表、对能繁殖母猪某行核查、采集血清、股畜牧安排的“瘦肉精”检查、采集尿样等,凡是和畜牧养殖生产方面的工作都是由中心站来落实的。太山中心站的管辖范围是太山乡X镇。对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监管也是我们各中心站负责的。
至于多长时间对辖区养殖户的生猪某行一次抽尿检查,具体没有规定时间,我们中心站也不主动下去检查,只有县农牧局畜牧股安排和上级来检查时,我们才到养殖场进行抽尿检查。
在2007年和2008年,国家对母猪某行补贴时,对养殖场的母猪某母猪某栏报表,对育肥猪某有建立养殖档案。
对耳某的管理农牧局有文件专门规定,耳某应该是第一次防疫的时候就打上的,但是实际情况是规模养殖场对生猪某耳某一直都是在生猪某栏后,往外运输装车时才打耳某。装车后再给生猪某耳某是违反规定的。
2010年上级领导来我县检查“瘦肉精”有两次,一次是农业部的,一次是省畜牧局的,都是对特定对象供沪企业的“瘦肉精”检测。我辖区有三家,这两次上级检查,事前我们局里都召开专题会议布置,第一次会议是赵某俊局长主持的,各个中心站的站长也都参加。第二次会议赵某俊局长不在场,是王某博副局长主持的,安排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的养殖场,第二天一早安排中心站工作人员提前到现场等候。提前一天通知养猪某的电话都是我们打的。提前通知的原因,是让养猪某能有所准备,怕万一出现问题,影响我们县的形象。2010年以前也有这种现象。其实开会主要事项也就是安排:要采老母猪某样,说老母猪某测不出问题,再一个就是明确专人到场,提前一天让养殖户接好老母猪某样。是我给养殖户打的电话,安排接老母猪某的,我也是这样跟中心站的工作人员交待的。
第一次是2010年6、7月份农业部委托广东省兽医监督所来检查,局里召开专题会赵某俊局长安排过后,提前一天局里派专车由我和刘金春到养猪某通知养殖户的。我们辖区有三个供沪企业,我负责姬某昌的养猪某,刘金春(畜牧股股长)负责姬某领的养猪某,中心站检疫员高某负责的是大家牧业养猪某。姬某昌猪某去之前就给他打过电话,到现场以后除了告知他第二天农业部要来检查之外,并且当场让养殖户接取老母猪某尿样,用试纸进行了检测,检测没问题以后,让他明天迎检时就用这老母猪某样,不能出问题。当天晚上我和中心站工作人员王某(负责姬某昌猪某)、赵某(负责姬某领猪某)交待,第二天清早去猪某,看看昨天取的尿样变质了没有,再用试纸检测一下,别叫有问题,另外准备点温水,到时候加加温,弄的像一点儿别出现什么问题。我当时和王某、赵某都讲清了取的尿样是老母猪某。老母猪某饲料里就不用“瘦肉精”,老母猪某要是生仔的,用了“瘦肉精”就不能生仔了,所以用老母猪某尿检测比较保险。
第二次是省畜牧局的检查组,距农业部的检查相隔大概有一个月,我们局也是开的专题会议,也是局里派专车由我和刘金春一起到养殖场提前通知,并让养殖户接好老母猪某样准备接受检查的,方法和第一次是一样的。
“2009年7月26日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年3月15日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2009年3月24日太山中心站承诺书”这上面的签字都是我签的,第一个是我和局长赵某俊签订的,第二个是和副局长王某博签订的,第三个是我和局签订的责任书,但我没有按照签订的责任书和承诺书履行职责。我没有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上第三条内容“监督养猪某(户)对临出栏生猪某照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检测,也没有如实填写瘦肉精检测结果。
(2)高某供述
我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主要从事太山中心站辖区运输动物的检疫,即对准备出县境外销的动物进行检疫,并接受太山中心站的领导。太山中心站负责太山乡X区。我的日常工作,一般是接到卫生监督所监督组的报检电话,有时候人熟了也会有养殖户或者经纪人直接给我打报检电话,但是如果我直接去的话要向局里汇报。接到报检电话后赶到现场,对运输动物进行检疫,出具“三证一标”。
检疫按规定应当由两名检疫员同时在现场,但是由于我县实际情况是全县共有四名动物检疫员,所以检疫都是一个人去。我们四人分区包片,我主要负责太山这一片的动物运输检疫。我接到报检电话到达检疫现场后,一般都是经纪人正在装车。养殖户应当给我提供“自检报告”,查看是否佩戴有耳某,生猪某部上车后,我首先进行目检,目检内容是检查整车生猪某精神状态、是否存在口蹄疫等疾病症状,目检合格后对全车猪某2%比例抽取尿检,尿检的内容是检查是否存在“瘦肉精”和“多巴胺”,抽检后由我填写“抽检报告”,经纪人签字,如果尿检合格就开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消毒证”、“非疫区证明”三项证明,允许运输。每车收某200元检疫费,然后在每周某、四到动物卫生监督所时将钱交给会计,两份报告交到票证管理员张某玲手中。
2010年农业部来检查,为了迎接检查大概农业部到的前两三天,局里面开会。我是接到赵某电话通知我才去开会,会议是王某博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主要是负责入沪企业的太山中心站站长、畜牧股股长、副股长还有包干入沪企业的五个人,我是包“大家牧业”。开会是为了迎接农业部对我县生猪某沪企业的检查,会上王某博副局长先传达了农业部来检查的精神,并要求我们确保这次检查安全不出问题,然后我们就开展讨论,会上有人提出实在不行用老母猪某尿,但是有人说以前老母猪某尿也出现过阳性。后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前将尿样接出,自行检测确定没有问题的,将该尿样封装保存在冰箱里,等检查组一到将尿样加热一下,重新检测,这样能够确保尿样检测不出问题。开完会以后当天中午大约十一点钟,我们就赶到了“大家牧业”。到了之后先找负责人禹昊坤,跟他讲明情况,要他们做好各方面准备,包括消毒、档案等。我自己跟随饲养员进猪某取尿,分别取了当时已经成猪某第五圈里的三头育肥猪某尿样拿到养殖场的办公区进行检测,岳某在场,我拿试纸进行一次检测,测出结果是三份尿样均为阴性。然后我将三份尿样合并装入矿泉水瓶,封存放入冰箱并告知养殖场的人员不要乱动。然后岳某和我又对他们的档案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就又去“大家牧业”待命了,因为之前说农业部检查组第二天就到,所以要求我们都到养殖场待命,结果农业部检查组没去,我们就回家了。到了第三天早上七点来钟又去待命,到八点多的时候王某博副局长和刘金春股长还有李某崎站长坐车到“大家牧业”,将防护服等有关物品送来,给了我一些试纸让我再检测一次,王某博副局长也留下等待农业部检查组的检查,其他人又到别的企业送东西了。
我们交代养殖场的饲养员拿着之前封存的尿样到猪某里等着,农业部检查组一到就通知他赶紧拿热水对尿样加温,加温时有体温计检测,大概三十九度、四十度的样子就可以了。当领导要求接尿样的时候,农业部一个技术员、我还有养殖场一个叫王某的组长一同进到猪某第五圈进行接尿。农业部的技术员看我们接尿,看了一会儿就去检查其他项目了,农业部技术员走后我们将接到的尿样倒进排污室,然后将准备好的尿样分为三份从消毒室递出猪某进行检测,我和同进猪某的农业部技术员一起出了生产区。当时我不在检测现场,具体过程我不知道,反正后来知道结果为阴性。
2010年马某有一次跟我联系,我到达现场后,发现他的猪某装了半车,而且猪某显体征有问题,不仅有口蹄疫情况,而且还有饲喂瘦肉精情况。我当时对他进行询问,马某承认该车猪某病猪,也承认这车猪某喂瘦肉精了。了解情况后,我没敢给他出手续,打电话向领导汇报,领导说不能开票,不管他。当时也没采取任何措施,就让马某把猪某走,具体这批猪某来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
“大家牧业”是直接跟厂家联系拉猪,有的时候猪某时间不尿,而厂家又赶时间拉猪,再加上我对“大家牧业”的信任,所以我对他们的外销猪某时候会不检查“瘦肉精”即开票放行。
姬某中养殖场的猪某运一般都是我进行检疫,但是姬某中养殖场位置离亢村X村的检疫员张某也去检疫过。2010年以来我对姬某中养殖场的外销猪某疫过两车。这两车我只检测了一辆车,另一辆车我没有检测,具体是哪一辆车没有检测我记不清了。
我没有按照农业部令第X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我是在生猪某栏检疫时才将畜禽标识交给经纪人,让经纪人在装车外运时给生猪某上耳某的。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我不知道。
农业部令第X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某、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我知道这个规定,但我没有按照规定做,这是我的失职行为。
(3)张某供述
作为获嘉县X村中心站站长,我的职责是负责亢村X镇的动物防疫,动物疫苗的发放,还有就是局里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具体工作,例如畜禽调查、和对动物的抽检等工作,其他职责没有了。
监督辖区内畜禽养殖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不是我们中心站的职责。我在亢村中心站大概是十月底十一月初开始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大约有一百多份检疫合格证明,具体有记录。我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都有畜禽标识,再一个因为我出具的是运输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要求检查养殖档案,所以我就没有检查。
我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操作规程取样检验检疫了,有一部分没有按照检验检疫的操作规程进行取样检验,也就是没有接取猪某液进行检验。其中孙岗村的张某国销售的猪某有按照规定接取猪某液进行检验,还有我之前说过的王某伟、马某、程保成、江涛都有过销售的猪某有按照规定接取猪某液进行检验的情况。2010年底,对张某国收某的几车生猪某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出具了检疫合格证。
猪某牌是个免疫标识,不是检疫标识,大部分都是经纪人给我打电话说往外走猪某的,自己去中心站拿,有个别情况是我去给他们送的,这是动物卫生监督所让我们这样发放的。
关于畜禽标识,散养户是由防疫员防疫的同时打上耳某,规模厂是由检疫员把耳某送给生猪某纪人,由经纪人买猪某打上的。关于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是在日常防疫时抽查几户,大多数的养殖户和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都没有检查过,也没有尽到对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的监督检查的职责,他们是否建有档案我不清楚。
(4)赵某供述
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饲养的动物发放疫苗,防疫检疫,还按照站长的安排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对生猪某尿样进行采集,然后送到农牧局畜牧股进行检测是否有“瘦肉精”,采集的尿样写有封条,并进行登记,这些材料一起交到局畜牧股。
按照规定养殖场的猪某该佩戴耳某,但太山中心站没有给辖区养猪某发放过耳某。我不知道在我辖区的养猪某是否建有生猪某案。
“2010年3月17日,瘦肉精监管承诺书”是我给太山中心站签订的。为了应付检查,站长李某甲让我们签的,站长没有安排我们也没有按照承诺书上的内容对养殖户进行监管。
我去我辖区姬某中养猪某检查过一两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是和王某一起去的。也是将接尿的杯子丢在养殖场,让养猪某自己去接的尿样。我们要求是让养猪某接育肥猪某尿样,但接的是什么猪某尿样我不知道。
2010年的7、8月份的一天,具体是上级什么部门来检查的我不太清楚。来检查的前一天下午,我们站长李某甲给我打电话把我叫到县农牧局,在局大院给了我两、三个用来检测“瘦肉精”的试纸条,并且对我说:“明天有领导来检查“瘦肉精”使用情况,你和王某分别负责姬某领、姬某昌的养殖场,需要检测的尿样已经采集好了,分别放在姬某领、姬某昌养殖场的冰箱里了,你们提前到他们的养殖场,用温水将提前采集的尿样温温,尿样温好后,用给你的检测“瘦肉精”的试纸条对提前采集的尿样进行一下检测,合格就算了,不合格就回个电话。”第二天我和王某就按照站长李某甲的安排,我和王某先去了姬某领的养殖场,姬某领从冰箱里拿出存放在他那里的尿样,我用温水将尿样加热,用李某甲给的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对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合格的。然后,我们俩人一同又去了姬某昌的养殖场,姬某昌从冰箱里拿出存放在他那里的尿样,王某用温水将尿样加热,加热的目的是让上级检查人员检查时认为是采集的尿样是新鲜尿样,接着用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对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也是合格的。然后我给站长李某甲打了电话说:尿样没有问题。李某甲:你们在那等吧。我和王某一同返回到姬某领的养殖场等候领导检查,等领导们检查结束后,我和王某就回我们中心站了。还有一次也是2010年,具体什么时间、什么部门来检查的我记不清楚了。
上级部门对使用“瘦肉精”情况的进行专项检查,太山中心站站长李某甲都要打电话提前通知养殖户。
(5)王某供述
我在太山中心工作站的工作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养殖户所饲养的动物进行防疫工作,每年春秋两季进行两次,具体就是发放疫苗。另外,还按照我们站长的安排干一些临时性工作。就是下乡X区养殖户的生猪某行检测时提取尿样,然后将抽取的尿样送到局畜牧股进行“瘦肉精”检测。
采集生猪某样这项工作都是由我们站长李某甲直接安排的,他先给我们交待去哪个养殖户家提取尿样,然后我们按照他的安排去养猪某提取尿样。因辖区的养猪某比较多,我们进行尿样采集时任务比较重,况且许多养猪某怕给猪某来传染病,就不让我们进行采集,一般都是我们到养猪某的猪某,将需要采集猪某的杯子留在养猪某那里,让养猪某自己采集尿样,究竟养猪某采的是什么猪某尿样我不知道。
2010年上半年普查的时候我到姬某中、姬某臣这两家养猪某检查过一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去采集尿样的情况都是和我以上说的一样,都是养猪某自己去接的尿样。
“2010年3月17日,瘦肉精监管承诺书”是我给太山中心站签订的,为了应付检查,站长让我们签的,站长没有安排我们也没有按照承诺书上的内容对养殖户进行监管。
我不知道生猪某什么时间佩带耳某,太山中心站没有给辖区的养猪某发放过耳某,我也不知道辖区的养猪某是否建有生猪某案。
大约2010年的7、8月份的一天,具体是上级什么部门来检查的我不太清楚。来检查的前一天下午,我们站长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明天有领导来检查“瘦肉精”使用情况,检查的养殖场有我们中心站辖区姬某领、姬某昌的养殖场。叫我提前到这两个养殖户家把开水准备好,并说让我和赵某各负责一户,我负责姬某昌的养殖场,赵某负责姬某领的养殖场。他还说:“这两户养殖场的尿样我已经采集过了,存放在各自的养殖场的冰箱内,检测使用的“瘦肉精”试纸条已经给了赵某了,等明天领导来之前,你两人先去这两家养殖场,用我给的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检测一下尿样是否合格,合格就算了,不合格就给我回电话。”第二天早上,我和赵某先去了姬某领的养殖场,姬某领从冰箱里拿出存放在他那里的尿样,赵某用温水将尿样加热,用李某甲给的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对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合格的。然后,我两人一同又去了姬某昌的养殖场,姬某昌从冰箱里拿出存放在他那里的尿样,我用温水将尿样加热,也是用李某甲给的测试“瘦肉精”的试纸条对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也是合格的。然后我和赵某一同返回到姬某领的养殖场等候领导检查,等领导们来了,领导们检查结束后,我和赵某就回我们中心站了。还有一次也是2010年,具体什么时间、什么部门来检查的我记不清楚了。
姬某领和姬某昌的养殖场,提前提取的尿样是李某甲站长安排提前去的,具体是谁提取的我不知道。对提前提取的尿样进行加热,是让上级检查人员检查时认为是采集的尿样是新鲜尿样,这也是李某甲站长安排的。我记得有一次上级部门对使用“瘦肉精”情况的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我们站长李某甲提前通知过养殖户。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xx的证言
上级来检查时,为了确保养殖户不出现锁门没有人的情况,会提前通知养殖户。去年上级来检查,都是市局先通知县局,县局再召开会议布置安排,主要有畜牧股、中心站的人参加,再由中心站通知养殖户,让养殖户在场里留人,防止出现来检查了没有人,这容易给你造成躲避检查的嫌疑。我没有进过猪某,一般都在猪某外围等接尿样。
(2)证人岳xx的证言
2010年上级来检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哪检查的我也记不清了,局里开个会让我和高某去“大家牧业”检查“瘦肉精”。会上好像说是哪检查入沪企业生猪某况,要求我们确保检查不出问题,所以包有入沪企业的人员和领导都去参加会议了。领导要求检查不能出问题,股长刘金春安排我们提前做好准备,事先到入沪企业进行检测,将检测没有问题的尿样保留保存到冰箱里,等上级检查的时候把之前保存的检测没问题的尿样加温,确保万无一失。
会议之后我和高某到“大家牧业”去了,到那之后高某跟随养殖场的工作人员进入猪某去采尿,我在外面等着,等他们采出来后,我们拿试纸进行了检测,结果为阴性。然后我们交代养殖场工作人员将该尿样保存到冰箱里,我们就离开了。后来上级检查了,我们提前到“大家牧业”等着,高某进去了,我在外面等着,整个过程没参与,就不知道了。
(3)证人赵xx的证言
关于瘦肉精的检测,畜牧股负责将中心站送来检测瘦肉精的尿样送到新乡市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新乡市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将检测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我局畜牧股,检测报告取回后进行存档。中心站负责采集育肥猪某尿样,我们畜牧股负责将尿样送到市局检测。检测结果没有问题就存档了,有问题的话就给股长,局长汇报,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有问题的情况。从市局取回的检测报告,一般都是股长刘金春看完后存放到我那里,但是我不是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
(4)证人张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从2002年开始养猪,现存栏有70多头猪,年出栏200头左右。我家的猪某有喂过瘦肉精,自2008年以来,获嘉县农牧局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我厂检查过,“3.15”以后,去过我厂检查过,没有发现瘦肉精。
(5)证人聂xx的证言
大约2001年5月份我家开始在获嘉县X村饲养生猪。主要负责给猪某势(仔猪某到10-15天时对仔猪某行阉割),卖猪某时候我大部分都在场,负责过秤和记录。就是2009年初到2010年10月份,我没有负责猪某的任何工作,2010年10月份之后,我又负责了原来的活儿了。我家在饲养生猪某期间,在饲料里添加过瘦肉精,就是对长到200斤的生猪某要出栏的前半个月左右,开始添加瘦肉精,加瘦肉精的猪某的好,好卖,所以就加瘦肉精了。我家是从2006年开始加的,当年的猪某常不好卖,养的猪某赔钱,所以为了好卖就添加瘦肉精了。
县畜牧局和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去我家的养猪某检查过瘦肉精,一般都是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去接尿,他们将接尿的杯子放到我们的养猪某,让我们自己去接尿样,他们没有进去猪某接过猪某,都是我们自己去接的猪某,接尿的时候他们也不在场,接好后我们的人将猪某交给他们,他们密封好就带走了。我们村的养猪某很多,他们都是将接尿样的杯子放到这家后,就去下一家送接尿的杯子,情况都是将杯子给每个养猪某,养猪某自己去接尿,等他们来了就把接好的尿液给他们了。我们的人去接猪某,如果没有添加瘦肉精的时候就直接接育肥猪某猪某,如果添加了瘦肉精就接老母猪某猪某,因为老母猪某饲料里不添加瘦肉精。所有的养猪某都是这样操作的,自己接尿,如果用瘦肉精了就用老母猪某尿液顶替育肥猪某尿液。
我家一直放有卖猪某需要给猪某的耳某,这耳某,姬某中不知是从畜牧局还是从太山中心站拿来的,因为买猪某人常向我们要这种耳某,他们如果要,我们就给他们,具体买猪某人是怎样用的我不知道。我家最后往外卖的一批猪某2011年2月份的下半月,卖了40头,卖到郑州了,这一批猪某过瘦肉精饲料。这批猪某出栏前,畜牧局和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检查过。
上级来检查前,县畜牧局或太山中心站的人会提前通知我们,他们通知你们的目的就是不让出问题,确保万无一失。接尿都是养猪某自己接的,如果检查时,在能够检测出使用瘦肉精的期限内就用老母猪某尿代替育肥猪某尿,如果没有使用或已经过了能够检测出使用瘦肉精的期限就直接用育肥猪某尿。其实,这些情况中心站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只是不问罢了。检查是不是上级部门来的我不清楚,反正基本上接猪某都是养猪某自己接的。
(6)证人周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30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100来头猪。我家没有添加过瘦肉精,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两次。
(7)证人周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30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200来头猪。我家没有添加过瘦肉精,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几次。
(8)证人刘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15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200来头猪。我家没有添加过瘦肉精,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
(9)证人周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在存栏母猪100来头猪,年出栏量不足200来头猪。没有建立生猪某案、也没有在30天后仔猪某耳某。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两次,我饲养的仔猪某有打耳某,也没有建有生猪某案。
(10)证人段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现存栏量230头,年出栏量大约二、三百头猪。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
(11)证人浮xx的证言
我家的养殖场存栏15头肉猪,12头母猪,年成猪某栏量大约有100多头,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
(12)证人徐xx的证言
我家一年出栏没几头猪,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2011年3月15日前有人去过,以前没有人去过。
(13)证人王xx的证言
2010年夏天,国家农业部来你养殖场进行“瘦肉精”检查,在检查的前一天,农牧局的高某和另外三个人到我们大家养殖场说,农业部要来养殖场进行瘦肉精的检查,为保险,先对生猪某尿样进行抽取,这样我就跟着他们一起到猪某,是我接的尿样,接的尿样先检测正常后放到了药房,第二天,农业部来检查时,还是我和高某一起去猪某接的尿样,接过尿样后,我在消毒室将我和高某的工作衣拿走了,接的尿样是高某拿走的,他到药房将当天接的尿样和前一天接的尿样换后,拿到办公室给农业部的人进行的瘦肉精的尿样检查。
对生猪某行瘦肉精检查,抽取尿样都是我抽取,高某跟着我去的,有时他自己也去抽取。为应付上级检查,农牧局及其下属部门工作人员会通知我,叫做好检查准备。在2010年农业部来检查瘦肉精时,高某就先来我们养殖场进行了尿样的准备。
(14)证人姬xx的证言
2010年农业部和省畜牧局来我养殖场各进行过一次检查,检查前都是由太山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站长李某甲通知我的。头一天他们让我先接老母猪某样,他们太山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赵某和王某再测试一下,没有问题后,就让我用这样的尿样接受省里的检查,保证省里来检查不能出问题。第二天清晨,李某甲、王某和赵某就到我猪某看看昨天取的尿样变质没有,让我准备点温水,到时候加加温,不让查出问题。
(15)证人姬xx的证言
2010年农业部和省畜牧局来我养殖场进行过检查,农业部来检查过一次,省畜牧局检查过一次。农业部来检查时,太山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站长李某甲通知我。说农业部来检查,头天他们让我先接老母猪某样,他们太山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赵某和王某再测试一下,没有问题后,就让我用这样的尿样接受检查,保证检查不能出问题。第二天清晨,李某甲、王某和赵某就到我猪某看看昨天取的尿样变质没有,让我准备点温水,到时候加加温,不让查出问题。我还记得是李某甲将标准样倒入抽样瓶中进行检验。
(16)证人张xx的证言
我的养殖场是2007年底开始的,年出栏成猪某约有100头,获嘉县农牧局的工作人员每年都来检查,主要检查是猪某防疫,没有对出栏生猪某液检查过。
(17)证人周xx的证言
我家养猪某大约是2005年7、8月份开始经营的,年出栏200头左右,没有建立过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其他和我规模一样的养殖场也没有建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
(18)证人李xx的证言
我家猪某是从2000年5月份开始经营的,现在养的猪某2000多头,每年的出栏量在5000头左右,2004年10月份获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没有对新出生的畜禽加使畜禽标识,也没有建立养殖档案。
(19)证人周xx的证言
我家的养猪某从2005年开始的,年出栏量在30头左右。农牧局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告诉过我,建立养殖档案及施加畜禽标识,我也不知道施加畜禽标识。
(20)证人赵xx的证言
我家的猪某是从2001年11月份开始经营的,现养猪500头,每年的出栏量500头左右。2007年8月份取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我不知道什么是养殖档案,我只是记录了饲料、疫苗的使用情况,农牧局及其下属的工作人员没有检查过记录,我不知道建立畜禽标识。猪某栏时,都是由经纪人收某时带来的耳某。
(21)证人曹xx的证言
我家的猪某是从2005年开始经营的,现养猪250头,每年的出栏量500头左右。平时农牧局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来我场进行过检查。我不知道啥是养殖档案,农牧局也没有人给我说过。我不知道畜禽标识我听说耳某是上大车后才打上的。
(22)证人马xx的证言
2009年以来我收某的生猪,大都是在太山乡养殖户郭某建、周某、张某林、张某进、曹永文、张某永等养殖养殖户的生猪。销往江苏和本县。在往外销售时农牧局的高某给我收某的生猪某行检疫。我从养殖户手中收某生猪某,就给农牧局动检站联系,然后他们派检疫员高某过来,高某来的时候我收某的生猪某经装好车了,2009年的时候,高某对装好车的生猪某行“瘦肉精”检查,一般情况下都是每车抽检两头猪,收某40元的检验费,就给我们开具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耳某。2010年上半年,高某还对每辆车进行这样的检验并收某检验费,但到2010年下半年,农牧局检疫员高某就不再对太山乡往外运销的生猪某行检疫,他只是问问是否消毒,并没有进行检查,就直接给我们出具了检疫证明、消毒证和耳某。
我在收某生猪某,没有接受啥防疫措施,也没有建立免疫档案。我在往外销售时,高某给我耳某,我自己打上的,我从养殖户手里收某的生猪某没有戴畜禽标识。
“2010年9月24日,数量75头,畜主姬某中,到达地点江苏无锡,经纪人马某,检疫证号(略),消毒证号(略),三联号(略)”这批猪某我收某的,高某没有检疫就给我出具了检疫合格证、非疫区检疫证明,消毒证和耳某。高某当时没有检查养殖档案,我收某生猪某时候,养殖户就没有养殖档案。高某也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我们的拉猪某是自己消的毒,我们消毒时高某不再现场,他也没有进行检查。
(23)证人张xx的证言
我一般装车前给高某或者张某强打电话,等装好车了他过来,有个别情况下张某强不来,直接叫我去他那拿票。我给他们报一下车牌号、耳某、头数,然后把钱给他们,他们给我开票。另外还得填写一个“企业自检报告”和“生猪‘瘦肉精’抽检报告”。自检报告是检疫员叫我咋填我咋填,抽检报告我签个名,其他都是他们写的。
检疫员没有对车辆消毒、生猪某染病进行检查过。“三证一标”具体就是消毒证、检疫合格证和非疫区证明,标是指耳某。耳某是猪某磅的时候,过一头打一头,一般都是装猪某给打的。
我印象中2010年经高某检测一共走了两车猪,一次是夏天,一次是去年年底。我直接给高某打电话,他来了以后我给他一报头数、养殖户啥的,高某让我把“瘦肉精”自检报告、抽检报告一填,然后我按照头数把钱给他,高某就给我开具消毒证、检疫合格证和非疫区证明。我把这些证明交给买方,然后买猪某就把猪某走了。这两车好像都是去江苏那边的。这两次走猪,高某接到电话来了之后没有检查过车辆消毒情况,也没有进行“瘦肉精”和多巴胺检测。
我经手走的这几家的猪,有的应该是喂过“瘦肉精”的猪,因为喂得多了,从猪某外观上直接就能看出来,有些喂得少了,肉眼看不出来,当时检疫员没检测,也不知道喂过没有。
我卖给崔某乐十公斤瘦肉精,他能喂养200多头生猪。我卖崔某乐的生猪某部都没有进行出县境检验检疫,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卖猪某,是我给亢村动检站的动物检疫员张某打电话,张某电话里让我去亢村立交桥那里,给我的出县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张某没去现场检疫检测。张某不是给我一个人这样办的,他给别人也是这样办的,办检验检疫证明就是按一头猪某块钱收某的,收某钱检验检疫就是次要的了。张某有时也去现场,但是不检查,也不进行瘦肉精检测,就是去现场也是问问我或者司机把猪某到什么地方,然后就直接把检验检疫证明给我了。有时他没有时间过来,就是叫我在什么地方等他,我去那个地方,他直接就把出县境检疫检验证明给我了。
我卖过崔某臣喂养的生猪,我记得卖过两次,第一次有十头,第二次有二十来头,总共有三十来头生猪。两次都是去年冬天,第一次卖崔某臣的十头生猪某和崔某乐的生猪某起走的,第二次那二十来头生猪某和卖别人的生猪某起走的。也是亢村动检站的张某办的检验检疫证明,他也没去现场进行检疫。
2010年至2011年3月我在亢村X乡大概共收某二百来头左右的生猪,有销往上海的,也有销往江苏的。我收某们的生猪某都没有耳某,都是在我收某之后,过了秤,由我找的专人生猪某车人打的。张某把耳某给我,我交给装车的人,让装车的人打上去。我收某亢村冯庄的生猪某没有养殖档案,张某在给我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时,也没有问我要过什么养殖档案。
(24)证人姬xx的证言
2010年,获嘉县畜牧局对我的养猪某检查过大约有五、六次。其中有一次,时间大约是2010年的年底,县畜牧局的一个副局长带队来我村的所有养猪某进行现场尿样检查,我饲养的猪某样检查是合格的。主要检查的是育肥猪某尿样,监测是否含有瘦肉精。每次都是太山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来的,都是两个人来的,采集尿样是一个人进去采集,另一个人在旁边看着,用塑料杯子接好尿样,将尿样倒入玻璃瓶容器里面,用胶带将玻璃瓶密封,我把名字签上,然后我又在他们填写的采尿单上签名,尿样和采尿单一式三份,给我留下一份尿样和采尿单,剩余的两份尿样和采尿单他们都拿走进行检测,我的猪某有出现过任何问题。
2010年9月14日、2010年9月24日我将猪某给了马某,卖了多少头记不清了,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和施加畜禽标识。
(25)证人王xx的证言
2010年,上级对瘦肉精检查一共有两次。一次是2010年8月份农业部的瘦肉精专项检查,大约过了一个月,省畜牧局又来我县进行瘦肉精专项检查。
新乡市召开农业部瘦肉精检查专题会议是2010年8月份的一个星期六,会后当天,我就向赵某俊局长作了汇报,赵某长说星期一召开班子会安排部署这项工作。到了星期一,召开了班子会议,当时大部分班子成员都参加了,在会上我首先传达了新乡市畜牧局召开的关于农业部开展瘦肉精专项检查会议的主要精神,然后,赵某长对迎接这次检查的具体工作作了安排,要求责任到人,领导包厂,人员包厂。班子会结束后,又召开了小范围的会议,对迎接检查作出了具体安排。小范围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赵某俊局长、我、太山中心站站长李某甲、照镜中心站站长候波、畜牧股股长刘金春,副局长刘运新、在会上,针对农业部的瘦肉精专项检查,先是讨论了采用什么办法,保证这次检查万无一失,再确定方法。先去踩点,让养殖户先把猪某卫生打扫干净,在家里等候,明天农业部要来检查,先把这些告知养殖户。确定的具体办法是:先进行初检,对育肥猪某尿样进行试纸条检测,如果育肥猪某过初检没有问题,就记清这头猪某在的猪某号,到农业部检查时,让农业部检查这头经过初检没有问题的育肥猪某尿样。如果经过初检发现有问题或疑似有问题,就用老母猪某尿代替。会后,我们就分成四组针对要接受农业部瘦肉精检查的供沪养猪某进行摸底排查,在去检查前电话通知了“大家牧业”、姬某、姬某昌、史中江这四家养猪某。
采集老母猪某样应对农业部的瘦肉精检查,当时讨论中不知道是谁说的,记不清了。对在初检中有疑似问题的尿样用老母猪某样代替,同时我也强调了用老母猪某样代替初检中有疑似问题的尿样,为了确保在检查中不出任何差错。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人提出异议。
大约是在2010年9月十几号的时候,市畜牧局召开紧急会议,说是省畜牧局来进行“瘦肉精”检查,我和赵某长去市里参加了会议,会后,赵某长有事,让我召开会议安排此次迎检工作,我召开了有太山中心站站长李某甲、照镜中心站站长候波、动检所长王某武、畜牧股股长刘金春参加的会议,在会上,我安排分成两组,一组是我带队,王某武、候波和我一组,到照镜中心站辖区X组由刘金春带队,李某甲、岳某、高某参加到太山中心站辖区排查。
当天下午(省畜牧局检查的前一天),我们两组便开始初查排查,对五家养猪某业进行了初查排查,都是提取的育肥猪某样,试用剂条检测,结果都是阴性,都合格,并记清了猪某的圈号。同时要求第二天7点以前让五家养殖户企业的包厂工作人员;赵某光(包赵某喜养猪某)、候波(包史中江养猪某)、王某、赵某两人(包大辛庄乡姬某昌、姬某领两家养猪某)、岳某、高某(包大家牧业养猪某)对选定好的育肥猪某进行一次尿检,确保不出问题。第二天,包厂工作人员又检测后,也无问题。由于两次检测都合格,没有问题,我就没有安排用母猪某样代替。
(26)证人汪xx的证言
我是获嘉县X村的养殖户,年出栏量大约三、四百头猪。我家没有添加过瘦肉精,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没有人来我场检查过,也没有进行过瘦肉精检查。“3.15”以后来过。
(27)证人岳xx的证言
我使用过瘦肉精作添加饲料喂养过生猪,在去年11月份的时候武陟县X村的冯满成卖给过我一公斤的瘦肉精,我掺搅到饲料中,喂养了二十来头生猪。2010腊月,我把喂过瘦肉精的20来头生猪某给新乡X村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过我那里给我喂养的生猪某行过防疫,疫苗都是我自己打的。我养殖的生猪某有建立生猪某殖档案,没有打耳某。亢村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人给我说过开办养殖场进行畜禽养殖,要建立养殖档案和打耳某。
(28)证人崔xx的证言
我使用过瘦肉精喂养生猪,在2010年春天,冯庄寺后村的程保成给过我一斤多的瘦肉精,让我掺搅到饲料中喂过猪。2010年十月底,我把喂过瘦肉精的20来头生猪某给收某的张某国了,不知道张某国卖到什么地方了。我没见畜牧局或者是亢村中心站的动物检疫人员对我的生猪某行过检验检疫。
亢村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过我猪某给生猪某行过防疫,疫苗都是我自己打的。
我养殖的生猪某有建立生猪某殖档案,也没有打过耳某。我卖猪某收某的人不知道从哪里拿的耳某,自己打的耳某。
(29)证人崔xx的证言
我用瘦肉精喂养的这150头生猪某部都是张某国负责卖出去了,说是卖到南方了,我卖给张某国猪某,没有见过县X村中心站的动物检疫人员对我的生猪某行过检验检疫。
亢村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在查瘦肉精之前没有去给我喂养的生猪某行过防疫,我们都是自己掏钱买疫苗自己打针防疫的,我养殖的生猪某有建立生猪某殖档案,也没有打过耳某。
(30)证人冯xx的证言
我使用过瘦肉精喂养生猪,但目前还没有卖过。我养猪某猪某的疫苗都是我自己花钱从亢村X村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给我喂养的生猪某行过防疫。
(31)证人赵xx的证言
张某是亢村中心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两个乡镇的动物运输检疫主要由我负责,张某是站长,有时也负责动物运输检疫的工作,中心站防疫和疫情测报,以及临时性的工作我们四个人没有分工,都是站长张某临时安排的,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干。我主要负责亢村X镇的动物运输检疫工作,这是局里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的,我有动物检疫员证。张某也有动物检疫员证,我在亢村中心站对动物运输检疫的工作中,没有发现过运输的生猪某用瘦肉精的情况,不存在着不检测就出具检疫合格证的情况。
(32)证人张xx的证言
张某自己没有安排过对瘦肉精的检测,都是局里安排了,张某才安排我们去养殖户那里进行瘦肉精的检测。张某站长给我们说就是抽检那几家养殖场,我们到养殖场亲自把猪某液接好封存后,就交给张某了,张某负责送到局里检测,亢村中心站办公室墙上挂有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但具体是啥职责和制度我说不清楚。
(33)证人张xx的证言
亢村中心站开动物出县检疫证明的是赵某和张某两个人,具体咋开的我说不清楚,因为我们不管开票。张某自己没有安排过对瘦肉精的检测,都是局里安排了,张某才安排我们去养殖户那里进行瘦肉精的检测。亢村中心站办公室墙上挂有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但具体是啥职责和制度我说不清楚。
(34)证人冯xx的证言
我2010年销售了200多头生猪,每次需要卖猪某,通知亢村中心检疫站检疫员,检疫员带试纸做瘦肉精检测,具体由检疫员提取猪某液进行检测。每次卖猪某时提取二、三头进行检测,卖猪某时,比如四、五十头时,提取四、五头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由检疫员根据猪某头数发放“耳某”,每头猪某个耳某,由收某的现场打上耳某。卖猪某,将需要卖的猪某出猪某,有时由我,有时由收某的,或者是检疫员,提取尿样。但大多数的情况是将猪某上车后,由卖猪某接尿样,让检疫员检测。
在平时养殖过程中,防疫是我自己防疫的,养猪某的饲料也没有人来检查过,只是在去年春天畜牧局组织开会时说过,不叫用小厂的饲料。
(35)证人冯xx的证言
我家的养猪某是2006年成立,年出栏量大约3000头猪。猪某出栏,我们给亢村中心站打电话,检疫合格后发《检疫合格证》、《消毒证》、《出境证》,给每头猪某上耳某,检疫费由买方出的。合格证和耳某都是由亢村中心站的检疫员赵某办的,是按程序进行尿检的。畜牧股股长刘金春带人来我的猪某对喂养的猪某查几次。
(36)证人王xx的证言
我家是散养户,我这儿出栏的猪某次都是由收某的来收,他们装好车后由动检站的检疫员统一给整车猪某疫,然后给猪某上耳某发检疫合格证。
(37)证人职xx的证言
我外销猪某什么手续都没有办过,收某的办不办我也不知道,也没有检疫人员到场进行检疫或办理相关手续。养殖过程中,也没有人进行过检查。
(38)证人冯xx的证言
我家的养猪某是2001年成立,年出栏量大约80头猪。猪某出栏,收某的来收某时,先给亢村中心站打电话,检疫过后发《检疫合格证》、《消毒证》、《出境证》,给每头猪某上耳某,检疫费由买方出的。合格证和耳某都是由亢村中心站的检疫员赵某办的,是按程序进行尿检的。我养猪某这些年,畜牧局的人一次也没有来过我们的猪某。
(39)证人岳xx的证言
我家的养猪某是2001年成立,年出栏量大约400头猪。猪某出栏,我们给亢村中心站打电话,他们来检疫员,但很多时候是来收某的直接带检疫人员一起来的,检疫人员采集尿液,用试纸检测,合格后发《检疫合格证》、《消毒证》、《出境证》,给每头猪某上耳某,检疫费由买方出的。合格证和耳某都是由亢村中心站的检疫员赵某办的,是按程序进行尿检的。畜牧局的人一年去我们猪某一至三次检查。
(40)证人宋xx的证言
每次卖猪某,我们都是照经纪人的头,另外,我们卖猪某般情况下都是几家的猪某中到一起,经纪人办什么手续、怎么办我们也不清楚。我见过的情况是,经纪人把猪某到车上后,叫畜牧局的人到场看看猪,具体有什么检查措施我没有见过。
(41)证人张xx的证言
每次需要卖猪某,我或者收某的人通知亢村中心检疫站检疫员,检疫员到猪某后,自己到要卖的猪某猪某里提取尿样带走,然后,用奔马某将猪某到大车上,再有什么检查我就不知道了。提取猪某液都是检疫员去提取的。在平时养殖过程中,畜牧局或亢村中心防疫站一般也不来检查,有时亢村中心站的人会打电话问问有疫情没有。
(42)证人宋xx的证言
其证言证明在平时的养殖过程中,没有人对猪某检查过,猪某佩戴耳某,在卖猪某才打耳某。
(43)证人程xx的证言
证明2010年底其办的三四份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合格证,张某没有接猪某液进行瘦肉精检测。张某没有给运输车辆消过毒,也没有检查过养殖档案。
3、书证
(1)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2)五被告人的任职、职责证明
(3)动物防疫站工作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4)畜禽购销经纪人产地检疫规范化管理责任书
(5)生猪某肉精抽检报告
(6)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获嘉县农牧局文件(获农牧字[2010]X号)
证明李某甲、张某系获嘉县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2月成立)成员。
(8)无公害食品、猪某、猪某抽样方法
(9)获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图
(10)新乡市畜牧局文件
证明新乡市畜牧局于2007年1月25日任命高某为动物检疫员。
(11)瘦肉精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
(12)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
(13)瘦肉监管承诺书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15)新乡X乡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6)获嘉县畜牧局文件(获嘉县畜牧局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7)获嘉县畜牧局会议记录
(18)获嘉县农牧局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和双节期间对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19)企业自检报告
(20)2011年获嘉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1)瘦肉精监管“433”机制内容介绍
(22)获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23)获嘉县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24)新乡市畜牧局文件(新牧[2004]X号)
证明新乡市畜牧局于2004年12月21日任命张某为动物检疫员。
(25)获嘉县畜牧局文件(获畜牧字[2007]X号)
证明2007年7月获嘉县畜牧局任命被告人张某为获嘉县X村中心站站长。
(26)获嘉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名单(畜牧)、获嘉县2010年聘用动物检疫员名单
证明张某为获嘉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动检股),为获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聘用动物检疫员。
(27)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8)获嘉县编委、获嘉县畜牧局关于获嘉县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职责证明文件
(29)亢村中心站2010年工作总结
(3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获嘉县牲畜耳某使用管理办法
(31)获嘉县出县境动物检疫登记表等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张某、赵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检察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李某甲、高某、张某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高某、赵某、王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赵某、王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五被告人的供述、获嘉县农牧局工作人员、养殖户、畜禽购销经纪人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了五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检察机关未提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养殖户、畜禽购销经纪人的证言证实了由于被告人的渎职行为,致使其辖区内的姬某中、姬某臣等多家养殖户(场)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稀释粉喂养生猪,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李某甲、高某、赵某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为应付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时,弄虚作假,用提前一天接取的“盐酸克仑特罗”检测呈阴性的尿样供上级检查,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
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
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9月21日止。)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马某艳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