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0]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北海市香龙酒店厨房工,户籍地(略);因本案,201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0年9月12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北海市X区X路科信(华硕)电脑店门前发现一男青年将一辆电动车停在此处,但末拔车匙,遂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用车上的车匙开锁,将电动车盗走。得逞后,被告人谭某将赃物电动车驾驶至文明南路一修衣店门前,后被抓获,赃物电动车被收缴并依法发还。被告人谭某盗窃的上述是绿源牌电动车,是廖某所停放的,车架号是(略),价值25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陈述、证人杨某乙证言、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发票及合格证、估价结论书、抓获经过说明、身份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林小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