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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上海XX涂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X镇X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X镇XX村X组X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镇XX村x号-2-X室。

委托代理人戴XX,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于2002年3月起为被告工作,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7日原告将在仓库中整理出的报废物品带到生活间,1月2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开除决定违法,故要求被告撤销2010年1月29日作出的开除通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x元,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x元,要求被告补缴2002年9月至2006年1月的综合保险和要求被告为原告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XX涂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XX补偿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张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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