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女,住(略)。
被告石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打架,2010年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2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争吵,原告曾于2010年诉至本院,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虽然在家庭生活中有生气、争吵现象,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无证据支持其请求,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争取重修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要求与被告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健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