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乙
上诉人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乙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某乙议如下:
一、上诉人成某甲与被上诉人成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成某乙俊由上诉人成某甲抚养,并不要被上诉人成某乙出任何费用;
三、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按现状,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成某乙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由上诉人成某甲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