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号。
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号。
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医学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委托代理人XX,该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医学中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支付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XX承担,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XX医学中心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俊
书记员姚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