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安居小区X号楼XXX室,居民。
被执行人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略),教师。
高某申请执行解某离婚纠纷一案的立案时间是2011年7月7日,案号为(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依据为(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某于2011年7月15日和2011年8月23日履行了调解某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由申请人高某领取,此案已执行结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解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