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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解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安居小区X号楼XXX室,居民。

被执行人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略),教师。

高某申请执行解某离婚纠纷一案的立案时间是2011年7月7日,案号为(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依据为(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某于2011年7月15日和2011年8月23日履行了调解某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由申请人高某领取,此案已执行结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解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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