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某犯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三十三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路某撤回上诉。
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崔纪元
审判员蔡永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