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龚延华
代理审判员白军绪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