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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袁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邱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容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邱某。由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双方已分居5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为此,特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邱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18周某;3、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赔偿80000元给原告。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也愿意归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邱某。由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双方分居已有五年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邱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邱某由原告袁某抚养,被告邱某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邱某年满18周某;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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