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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刘某丙,原审被告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良启,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孟某因与上诉人刘某丙,原审被告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的委托代理人樊良启,上诉人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胡玉增及原审被告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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