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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调确字第4号确认决定书(申请人:尹某、曾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尹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曾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尹某与申请人曾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尹某与申请人曾某运输合同纠纷,于2011年7月29日经资兴市七里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曾某负完全某任,曾某应付尹某医疗费、营某、误某、交通费等费用;

二、尹某己发生的资矿医院、七里卫生院800元费用和个体医生唐某南处的200元医疗费由曾某负担,尹某的营某、误某、交通费按700元计(包括后续治疗费等),由曾某于2011年7月29日付清;

三、尹某收到曾某赔付的费用后,不得再干扰曾某的生产、生活,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尹某负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尹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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