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曾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尹某与申请人曾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尹某与申请人曾某运输合同纠纷,于2011年7月29日经资兴市七里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曾某负完全某任,曾某应付尹某医疗费、营某、误某、交通费等费用;
二、尹某己发生的资矿医院、七里卫生院800元费用和个体医生唐某南处的200元医疗费由曾某负担,尹某的营某、误某、交通费按700元计(包括后续治疗费等),由曾某于2011年7月29日付清;
三、尹某收到曾某赔付的费用后,不得再干扰曾某的生产、生活,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尹某负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尹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