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门外东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林某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周某、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住所及财产在西安市X区,我院将该案委托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日函复我院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建议我院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某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