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林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林某配偶。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林某、姚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