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甲,女,汉族,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志刚,被上诉人左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双方争议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双方均以原告身份起诉离婚,是否说明双方感情破裂。2、双方争议的李某是否是李某的亲生子问题。一审中李某提供了咨询意见书并申请做司法鉴定,但原审没有给予答复是否欠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