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外研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刚,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系郑州市二七区博雅文史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被告袁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助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朱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