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你因偷税罪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的(2005)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自己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立案再审。
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吴某认为自己在本案侦查阶段多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接触,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但从案件材料看,申诉人举报自己参与的与他人共同犯罪事实后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案,故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申诉人吴某对该案的侦破起了较为重大的作用,但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功的规定,你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希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