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在法国相识,2003年2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登记结婚,未生育。2008年起其常住北京生活,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现要求离婚;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同意离婚,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27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审理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与法无悖,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赵某与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李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赵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