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略)。
被执行人冀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刘某与冀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商区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x.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x.78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