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申某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石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石某于2011年8月4日,以货物质量问题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一元,由申某负担十元(已交纳),由石某负担一百八十一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一元,由石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