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在2012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