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土家族,40岁,湖南凤凰人,住(略)。
被执行人田某乙,男,土家族,60岁,湖南凤凰人,住(略)。
田某甲申请执行田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审结,(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移送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已执行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田某乙正在服刑,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家庭贫困,本院给予执行救助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陈武涛
执行员唐利军
执行员邓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