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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A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时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公司诉称,我公司系电影《夜宴》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时越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悠视网(网址为www.x.com)向公众提供电影《夜宴》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夜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时越公司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是专业的视频搜索服务和客户端播放器服务,并不对视频内容本身进行运营,且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原告也未通知我方,因此,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我方获得过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的授权,授权费用很少,且涉案电影上映时间已久,市场利益很小,华谊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超出了市场价格。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3月25日,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投资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电影《夜宴》片头署名天龙公司、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出品(以下简称寰亚公司);片尾署名天龙公司、寰亚公司联合摄制。

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电影《夜宴》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天龙公司、寰亚公司。

2008年7月18日,天龙公司出具确认书,称其投资拍摄电影《夜宴》,享有电影《夜宴》的著作权及在中国大陆某区的专有使用权,并将电影《夜宴》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公司。

2008年8月1日,天龙公司出具“对《确认书》的说明”,称其投资拍摄电影《夜宴》且享有电影《夜宴》的著作权及在中国大陆某区的专有使用权,其已于2008年7月将电影《夜宴》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公司,该转让的全部权利包括天龙公司截止至2008年7月已经调查取证和针对侵权者进行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等。

2008年10月28日,寰亚公司在北京出具确认书,称其与华谊公司联合拥有电影《夜宴》版权,其确认华谊公司拥有电影《夜宴》在中国大陆某区(不含港澳台)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制品版权),且华谊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华谊公司所享有之权利自X年X月X日生效,有效期为电影《夜宴》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等。

华谊公司提交的其于2010年1月13日向公证处申请所做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打开“悠视网”网站的首页,首页页眉显示x网络电视-高清影视-精彩直播;首页有视频、直播、U客等分类;首页上部有影视作品滚动介绍;首页下部有“大家分享最多的”、“大家观看最多的”、热门电视剧等分类栏目;点击首页右上部“x网络电视立即免费下载”出现的页面显示“x网络电视2008,在线直接看千万影片的软件,x是海量视频聚合的全新娱乐软件,能在线高速流畅观看视频……x网络电视2008,是悠视网打造的一款全新网络电视收看软件,用户使用这款软件可以免费收看500多路新颖频道,共计1000多个精彩节目”等;下载并安装x网络电视2008软件,启动该软件,进入的界面默认显示为“看视频”页面、与其并列的有搜视频、媒体库等分类;该界面有最新上线、电视直播、HD高新电影、电影、电视剧、综艺娱乐等分类栏目;界面左侧还显示高清节目本周热门排行;界面右侧有今日热门列表;在搜索栏输入“夜宴”,显示有15个搜索结果,前6个搜索结果均显示《夜宴》片名及主演姓名(葛优章子怡),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可完整播放《夜宴》,播放界面下方显示有剧情介绍;且悠视网网页、x网络电视软件界面、《夜宴》播放过程页面均显示有广告。

华谊公司提交的其于2010年3月3日向公证处申请所做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打开“悠视网”网站的首页,首页页眉显示x网络电视-高清影视-精彩直播;首页有视频、直播、U客等分类;首页上部有影视作品滚动介绍;首页下部有“大家分享最多的”、“大家观看最多的”、热门电视剧等分类栏目;点击首页右上部“x网络电视立即免费下载”出现的页面显示“x网络电视2008,在线直接看千万影片的软件,x是海量视频聚合的全新娱乐软件,能在线高速流畅观看视频……x网络电视2008,是悠视网打造的一款全新网络电视收看软件,用户使用这款软件可以免费收看500多路新颖频道,共计1000多个精彩节目”等;下载并安装x网络电视2008软件,启动该软件,进入的界面默认显示为“看视频”页面、与其并列的有搜视频、媒体库等分类;该界面有最新上线、电视直播、HD高新电影、电影、电视剧、综艺娱乐等分类栏目;界面左侧还显示高清节目本周热门排行;界面右侧有今日热门列表;在搜索栏输入“夜宴”,显示有15个搜索结果,前六个搜索结果均显示《夜宴》片名及主演姓名(葛优章子怡),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可完整播放电影《夜宴》,播放界面下方显示有剧情介绍;且悠视网网页、x网络电视软件界面、电影《夜宴》播放过程页面均显示有广告。

华谊公司还提交2010年2月24日由其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出具的(略)函、2010年3月2日、2010年3月5日的调解记录登记表、2010年3月5日的会谈纪要,证明华谊公司与时越公司就侵权事宜曾进行过多次沟通。

华谊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报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版权合作合同,证明其将电影《夜宴》的独占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给捷报公司,授权期限是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该合同第六条6.1约定:“捷报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华谊公司支付许可费的,华谊公司有权在警告无效后解除合同。”

华谊公司还提交了给捷报公司的通知函,证明其于2008年12月4日通知捷报公司解除双方2007年7月27日签订的版权合作合同。

时越公司提交其与捷报公司的内容合作合同,捷报公司将电影《夜宴》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给时越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

上述事实,有华谊公司提交的电影《夜宴》光盘、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天龙公司确认书及“对《确认书》的说明”、寰亚公司确认书、2份公证书、(略)函、2份调解记录登记表、会谈纪要、版权合作合同、通知函、时越公司提交的内容合作合同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夜宴》署名为天龙公司、寰亚公司出品及联合摄制,且双方曾共同以著作权人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本院确认天龙公司、寰亚公司系电影《夜宴》之原始著作权人。天龙公司已将电影《夜宴》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公司,寰亚公司已确认华谊公司拥有电影《夜宴》在中国大陆某区的独家网络版权和独家发行权,故本院确认华谊公司系电影《夜宴》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时越公司作为悠视网之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时越公司虽抗辩其针对电影《夜宴》提供的是专业的视频搜索服务和客户端播放器服务,不对视频内容本身进行运营,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时越公司重点宣传其开发的“x网络电视2008”软件是可“在线直接看千万影片的软件”,用户可使用该软件“免费收看500多路新颖频道,共计1000多个精彩节目”,且在该软件界面区分有最新上线、电视直播、HD高新电影、电影、电视剧等栏目,并有高清节目本周热门排行及今日热门列表,电影《夜宴》播放界面显示有影片名称及影片介绍。由此可认定,作为经营专业提供在线观看影视作品的悠视网的时越公司,对“x网络电视2008”软件界面主动设置了各种专栏,并对提供的大量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列表,可实际控制搜索到的影视作品,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对提供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作出应有的判断;2.“x网络电视2008”软件由时越公司开发,时越公司使用该软件不仅提供了电影《夜宴》的搜索服务,还通过该软件播放器播放了该片,客观上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3.时越公司在悠视网页面、x网络电视软件页面多处设置广告,且在电影《夜宴》播放过程投放广告,客观上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主观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4.时越公司认可捷报公司曾授予其电影《夜宴》的非独家许可使用的权利,并约定了明确的授权期限,时越公司应当明知该片是有明确著作权人的作品,且其应当明知其于2009年9月14日后播放该片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授权期限,存在侵权风险;5.华谊公司对时越公司传播电影《夜宴》的行为于2010年1月13日、2010年3月3日进行过二次公证,虽然时越公司不认可2010年2月24日华谊公司向时越公司所发的(略)函真实性,但时越公司明知电影《夜宴》有明确著作权人而超过授权期限进行播放,其是否收到(略)函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时越公司在双方进行调解期间仍然不予删除该片视频文件,扩大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比较严重。综上,时越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时越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电影《夜宴》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华谊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时越公司应当承担向华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将综合考虑电影《夜宴》的市场价格、时越公司的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谊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卢正新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崔小龙

书记员王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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