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企昶电磁线制造厂。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沈阳企昶电磁线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代理审判员程慧
审判员石瑷丹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姗珊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