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在本市X路X号旅馆内吵闹,砸坏热水瓶、电磁炉等物品。经旅馆工作人员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徐某等至现场处置,遭到被告人赵某暴力抗拒执法。被告人赵某用脚踢坏警车前挡风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8元),并拳击民警徐某面部,致民警徐某右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损和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