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娣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