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
被执行人滕某
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审结,该案(2010)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并于2011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某在被执行人滕某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或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0)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武涛
审判员唐利军
审判员邓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