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被执行人党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次子。
被执行人党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三子。
本院在执行党某与党某、党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某、党某对申请执行人党某主张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二0一二年的赡养费450元、50斤包装面粉三袋(每袋折价65元)、医疗费90元均已分别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