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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党某申请执行(2012)澄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党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被执行人党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次子。

被执行人党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三子。

本院在执行党某与党某、党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某、党某对申请执行人党某主张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二0一二年的赡养费450元、50斤包装面粉三袋(每袋折价65元)、医疗费90元均已分别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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