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我独自把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却得不到被告的丝毫关爱,即使被告回家也是对我横加指责,栽赃陷害毁坏我清白,并以此为由经常对我实行家庭暴力打骂我,使我身心受到了摧残,无法与被告再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一份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毛某雷,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毛某雷,一九九零年四月二十六日生育三子毛某锋,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毛某峰,现均已成年,在外打工。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子女,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无故对其打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相伴生活了二十余年,应该珍惜双方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总会有磕磕碰碰,但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家庭问题,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虽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对其打骂,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利娜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代理审判员岳源超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