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本县X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本院在执行刘某乙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某乙收到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的借款本金并利息2.2万元,其余利息全部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