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07年3月份,我公司给被告的车辆代购养路费,前期被告都支付了,截止到2007年6月份,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拖欠我公司代交的养路费,我公司先后为被告垫支了x元养路费。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垫支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由原告为被告代购养路费,计款x元,原告已将养路费票据由孙战友转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把垫支款归还给原告。
上述事实由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代缴养路费车辆号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x元的事实,原告已将所代购车辆的养路费票据交给被告,而被告未把垫支款归还给原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垫支款x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8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刘红侠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