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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资兴市某乡某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49岁。

被执行人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0)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胡某某申请,本院曾依法作出准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姚永飞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罗智琛

二0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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