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镇X村X组旷某排联X号。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旷某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立民请字X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原告旷某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旷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黄振强
审判员石俊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