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
上诉人蔡某诉罗某、李某、王某聚众哄抢一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凤立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驳回蔡某的起诉。蔡某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罗某、李某、王某聚众哄抢的犯罪行为。且凤凰县公安局对本案已认定系民事纠纷,不属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范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彭某友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飞龙